【內地】男子工地去世獲賠100萬元:沒辦結婚證,女兒非親生 哥哥與“妻子”為賠償金對簿公堂
“這筆錢是她爸爸的命換來的,是給孩子的賠償款。”
“事情辦好了,現在反過來告我,我應該分15萬元撫恤金……”
一場工地事故,讓當時年僅13歲的小悅(化名)失去了父親。為了100萬元賠償款,二伯和母親爭奪起小悅的監護權,最終確定母親為監護人。隨後,母親代理小悅起訴二伯返還被其取走的33萬元。在這個過程中,小悅也得知父母竟然並非親生父母,而是養父母。
法院審理認為,小悅“養母”杜女士支取7萬元用於辦理後事,金額較為合理,55萬元仍在小悅卡中;剩餘38萬元中,二伯夏先生給大伯轉帳10萬元,二伯用於辦喪事、租車、交律師費等支出,經法院確認為17萬元。同時,法官認為,對二伯夏先生給予一定的補償符合情理,酌定為10萬元。
最終,四川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判決,夏先生返還11萬元。夏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為穩妥起見,法院跟銀行做了一個協調,對小悅帳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額和監管,正常情況下,每年杜女士可支取5萬元,作為孩子生活、學習的必要費用。
男子工地去世獲賠100萬元
牽出女兒真實身世,並非親生系抱養
小悅和父親夏某某的戶口均在綿陽市游仙區某村,但她從小就和父母生活在青海西寧。其父平時承攬一些小工程,然而,一家人的生活被一場意外改變了。
2023年5月30日,夏某某在工地上出事了,當時小悅年僅13歲,正在讀初一。杜女士回憶,當時工地上在進行信號塔主體安裝,丈夫爬上去解鋼絲繩,不小心踩空跌落,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杜女士給丈夫的二哥夏先生打了電話。夏先生馬上告訴了其大哥,經商量,兄弟二人和幾個堂兄弟連夜趕往西寧。
夏先生回憶,父母去世早,弟弟很多年前就外出打工。他們一度以為弟弟失蹤了,直到2008年才聯繫上。後來,他也前往西寧在弟弟承攬的工地上幹了兩年。
趕到西寧後,夏先生成為與施工方談賠償的主要人員。經過談判,施工方最終同意賠償100萬元。
然而,這時出現一個誰都沒想到的情況——夏某某和杜女士並沒有辦結婚證,因此賠償款只能賠給女兒小悅,但小悅尚未成年,需要有監護人才能拿到賠償。
於是,夏先生又趕回老家村委會開具證明,指定杜女士為小悅的監護人,但杜女士卻拿不出孩子的出生證明,只能提供父女倆的戶口名簿。
這讓夏先生懷疑起小悅的身世,準備為弟弟和侄女做親子鑒定。這時,杜女士才說,小悅是抱養的。
杜女士說,她和丈夫共同生活了十幾年,一直沒有孩子。小悅的親生父母是當年工地上的一對工友。後來,丈夫將小悅的戶口登記在自己的戶口名簿上。十餘年來,他們沒向任何人提起小悅的身世,小悅也從不知情。
賠償款打入女兒銀行卡
兩伯伯要求分配,養母拒絕後發現卡被銷戶
由於杜女士和丈夫沒辦結婚證,她和小悅又無血緣關係,施工方提出她不能作為小悅監護人領取賠償款。
後來,夏先生和杜女士等人經過商議,夏先生夫婦自願擔任小悅監護人。村委會也同意,並向施工方出具了證明。
有了這份證明,施工方同意簽訂賠償協議書,上面寫明:甲方為施工方,乙方為小悅,丙方杜女士,丁方夏先生,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補償金、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所有費用共計100萬元。
這筆錢打在以小悅名字辦的銀行卡上。協議同時約定,該款項為小悅一人所有,杜女士和夏先生不得私自分配。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其中,處理夏某某後事的費用及談判期間各項事務開銷為7萬元,實際打入小悅帳戶93萬元。
夏先生和杜女士約定,銀行卡由杜女士保管,密碼和小悅的身份證由夏先生保管。如果取錢需兩人共同完成,互相監督。
回到綿陽後,杜女士和夏先生共同從93萬元賠償款中取出5萬元,為夏某某辦理安葬事宜。小悅銀行卡上還剩88萬元。幾天後,杜女士帶著小悅準備返回西寧,這時小悅的大伯提出,要重新分配剩餘的賠償款。
“這筆錢是她爸爸的命換來的,是給孩子的,賠償協議書上寫得很清楚,我沒有權利分。”杜女士說,“他們說五五分,他們兄弟倆,再算我一份,3個人分50%,給孩子留50%。”
隨後,杜女士再次準備帶小悅離開,兩個哥哥堅持說錢的事沒說清楚不能走。
“當時辦喪事說是取5萬元,我就去查卡上餘額,因為之前他輸密碼時我記住了。”杜女士說,她把卡往櫃員機一塞,密碼一輸入,卻顯示“此卡由銀行保管”,卡被吞掉了。到銀行詢問得知,原來的卡已被銷戶。
但夏先生表示,自弟弟出事後,自己一直說不會要一分錢,“我幫杜女士的忙,是因為我和弟弟是兄弟。”
“她在防備我,我肯定也得防備她。如果她把這筆錢取走了呢?小悅又不是她親生的,今後娃兒找哪個?所以當時我就把錢動了。”夏先生說。
法院指定“養母”為監護人
女兒學校落實,已開始新的學習生活
為了拿回賠償款,杜女士來到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起訴夏先生。
法官周兆保接手此案,當他們來到銀行調查小悅名下銀行卡時,發現帳戶上只剩下55萬元。為保護小悅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式,他們通知銀行暫時凍結了小悅的銀行帳戶。
而在大人們為賠償款爭執不下時,小悅也瞭解到自己並非父母的親生女兒。
“杜女士和夏某某自始至終沒有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由此親生父母才是小悅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也即是說,小悅想要回被二伯擅自取走的33萬元,需要親生父母出面代為訴訟才行。”周兆保說。
在隨後的調查中,法官根據杜女士提供的資訊到四川巴中找到了小悅的親生父母。但對方表示,小悅和杜女士有感情,而且他們沒有條件撫養,因此放棄小悅的監護權,賠償款也跟他們沒有關係。
為了要回賠償金,杜女士和女兒在綿陽租房住了下來,問題是誰來代理訴訟。這時,事情發生轉折,游仙區人民法院收到村委會遞交的一份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書,申請撤銷夏先生夫婦作為小悅監護人的資格,並向法院申請另行指定監護人。
“他們(杜女士和夏某某)沒有辦理結婚手續,當時就考慮讓夏先生當監護人。但他(夏先生)擅自變更小悅的銀行帳戶和銀行卡號,擅自取錢,最後通過協商,村委會提出撤銷他的監護人資格。”村委會主任唐先生說。
經過調查後,游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村委會申請撤銷夏先生夫婦監護權一案。
庭審中,夏先生不同意撤銷監護人資格,同時還提出另一種方案:去除掉共同認可的12萬元開銷,剩下88萬元進行分割。之前被法院凍結的55萬元歸小悅所有,他之前已實際支取的33萬元不再退還,就此了結。
周兆保介紹,孩子當時已年滿13周歲,已有一定程度的自我認知,要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保障她的權益,首先要尊重她的個人意願,在這個基礎上再去做擇優的選擇。
庭審時,小悅一直在旁聽席,法官當庭問了小悅的意見,小悅表示願意跟媽媽生活。2023年8月21日,法院宣判,撤銷了夏先生夫婦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杜女士為小悅的監護人。
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也提前和民政、教育部門進行了協調。指定監護人後,小悅的學校也落實了。2023年9月1日,她開始了新的學習生活。
養母代理起訴索還賠償款
二伯被判返還11萬元,孩子帳戶被限額監管
之後,杜女士作為監護人代理小悅起訴了夏先生夫婦,要求返還他們通過轉帳或取現拿走的賠償款33萬元。2023年9月19日,此案開庭審理。
“她卸磨殺驢,事情辦好了,反過來還告我。”關於被轉走的錢,夏先生解釋,辦喪事及所有開支經商議並同意全權由他負責,他做這一切都是為了履行小悅監護人的義務,所以不存在過度開支。33萬元用於辦後事、轉學等事宜已用光了,其中10萬元轉給了大哥。而且,除了律師費、車旅費和辦喪事的花銷等,應當分給自己15萬元撫恤金。他還表示,如果監護權判回給他,他就不要撫恤金。
小悅的大伯母表示,他們從小照顧了夏某某好多年,應該給點辛苦錢,給點報答錢。
2023年10月3日,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共賠償100萬元,其中杜女士支取7萬元用於辦理後事,金額較為合理,55萬元仍在小悅卡中。剩餘的38萬元中,二伯給大伯轉帳10萬元,夏先生用於辦喪事、租車、交律師費等支出,經法院確認為17萬元。同時,法官認為,對二伯給予一定的補償符合情理,酌定為1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夏先生應返還小悅的賠償款11萬元。
“第一就是考慮到他的‘貢獻’,拿到這筆賠償款他做了很多努力和付出;第二,已經發生的或者發生可能性比較高的開支專案,做了比較寬鬆的認定。”法官周兆保說。
一審宣判後,夏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綿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周兆保介紹,為了穩妥起見,法院跟銀行做了一個協調,對小悅帳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額和監管,正常情況下,每年可以支取5萬元,作為孩子生活、學習的一些必要費用。
2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游仙區人民法院獲悉,目前夏先生依然沒有履行判決,杜女士已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後續執行中,因夏先生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執行暫時中止。
資料來源: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