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勒遷制度明年3月起生效 「租霸」欠租滿三個月可勒遷
立法會昨(16)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明年3月1日起生效。法律修改後,租客延遲三個月支付租金,即可被啟動勒遷程序;租客若欠租超過三個月,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有權要求賠償;新法設有查閱「租霸」資料機制,資料非完全公開,僅限房地產中介人在履行職務時查閱,並有取消查閱機制。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七屆立法會第三會期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介主要討論事項時稱,在適用新的勒遷程序的前提條件問題,對於遲延支付租金「五個月」的問題,委員會認為法案規定的「五個月」的時間過長,未能體現加快勒遷程序的立法目的,建議考慮縮短相應的期限。經過討論後,提案人將適用本法案所定的勒遷程序的要件,由欠租「五個月」改為「三個月」。
延續不得以「按金」抵租金
關於按金可用作抵償欠付租金的問題,法案最初文本第四條擬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關於預付租金的規定,這一修改將意味著按金可用於抵償欠付的租金,且法案擬引入的修改還會改變對「按金」性質和用途的通常理解,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擬引入修改的必要性。提案人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為避免在計算欠租月份時產生爭議,也避免因規定可用按金抵償欠付租金可能衍生的實務操作問題,法案最後文本刪除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內容,維持現行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承租人欠租的賠償問題,提案人經研究後,決定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承租人的遲延)的規定作出修改。對於不動產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遲延,修改為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也有權要求作出法定的損害賠償;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被解除,則不適用上述賠償制度;且明確承租人在作出答辯前支付或存放所欠的租金及第九百九十六條所指的損害賠償金額,則解除權即告失效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一期不動產租金的支付處於遲延滿三個月的情況,但不影響出租人收取所欠租金及上述的損害賠償金額並放棄解除合同權。此外,法案亦引入資料查閱機制。
議員指法案有阻嚇作用
議員林宇滔在表決聲明中稱,修法有阻嚇作用,建議做好宣教工作,確保出租和承租方清楚權利和義務,包括欠租人士有何補救措施免於被勒遷,又希望加強部門協作,個別處理有救濟需要個案。議員羅彩燕和鄭安庭提出聯合表決聲明,認為「租霸」問題困擾社會多年,修法有利於市場穩定發展,並促請新一屆政府繼續推動修改和更新五大法典工作。
資料來源: 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