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局開考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
七個職缺:編制內兩個職缺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
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相同任用方式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社會工作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社會工作範疇中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及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發展計劃及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及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社會工作範疇政策及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社會資源和服務的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提供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預防性、補救性及支持性服務;執行社會福利政策、防治賭毒成癮和社會重返領域或法律法規所訂定的保護性措施;實施對個人行為、人際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的社會心理評估、介入及輔導跟進、支援民防避險工作和提供應急服務,處理對社會服務和福利團體或設施的監管及資助等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前)具有主修社會工作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至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