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局開考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筆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確實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以及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薪俸表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