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事務局開考

202404

政府總部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個職缺,

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政府總部各部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2024年4月29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4月1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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