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開考
通 告
(招聘編號:Rec01/2021)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基金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基金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六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1年6月9日)具有公共行政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1年5月21日至6月9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填妥及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保障基金網頁http://www.fs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
15.4 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6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7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9 經第3/2009號法律及第4/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0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15.11 經第6/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15.12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15.13 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15.1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5 經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5.16 經第10/2001號法律修改的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
15.17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5.1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買物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9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0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21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22 公共行政範疇的專業知識;
15.23 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
15.24 撰寫有關公共行政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流程優化、政策制定等公文;
15.25 社會時事。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附有任何註釋、範例或標籤)。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 何凱生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友賢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玉媚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志建
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英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